商品、原料、物料、在製品、製成品、副產品等存貨的估價,以實際成本為準;成本高於時價時,得以時價為準;成本或時價不明時,由稽徵機關用鑑定或估定方法決定。成本之計算方法,可以按存貨之種類或性質,採用個別辨認法、先進先出法、後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方法計算。在同一會計年度內,同一種類或性質之存貨不得採用不同估價方法。採用後進先出法者,不適用成本與時價孰低之估價規定。
為簡政便民考量,已刪除存貨估價方法之採用及變更應事前申報稽徵機關核准之規定。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50條、第51條)
為簡政便民考量,已刪除存貨估價方法之採用及變更應事前申報稽徵機關核准之規定。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50條、第5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