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87年度或以後年度結算申報應納中華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經稽徵機關調查核定減少之稅額,應自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中減除。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依所得稅法規定應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營利事業,應自87年度起,在其會計帳簿外,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用以記錄可分配予股東或社員之所得稅額,並保持足以正確計算該帳戶金額之憑證及紀錄,以供查核。至於股東可扣抵稅額應計入之項目及時點,應依所得稅法之規定辦理,以免因虛增分配股利或盈餘日之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而發生超額分配之情形。 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87年度或以後年度結算申報應納中華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經稽徵機關調查核定減少之稅額,應自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中減除,其減除之日期為核定退稅通知書送達日。部分營利事業因委託他人處理帳務,其收到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通知書時,因未將相關資料交付處理帳務之人,故未將核定減少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額自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中減除,致虛增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該局最近查核發現,某公司94年度期初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為負數,經計算截至股利或盈餘分配日之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為13萬1,622元,惟其申報分配股利總額或盈餘總額所含之可扣抵稅額45萬5,887元,顯有超額分配情形,經探討其原因,係因該公司9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經稽徵機關於93年度核定時,計減少應納稅額38萬3,325元,該公司漏未自當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中減除,以致於虛增93年度期末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申報之稅額扣抵比率,超過依規定計算之稅額扣抵比率,造成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計33萬9,360元,不僅應補徵該筆稅額,且應處1倍之罰鍰。 該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於接獲稽徵機關核定其營業事業所得稅、未分配盈餘、股東可扣抵稅額核定通知書時,應確實注意對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影響,以免事後分配時,因虛增該帳戶餘額,遭受補稅送罰。納稅人如有疑義,可撥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提供單位:法務一科鄭美英,電話:04-23051111轉8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