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司法資源屬全民所有及使用者付費原則,並防止濫行訴訟,新修正之行政訴訟法將酌徵裁判費,施行日期,將由司法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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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於96年6月5日經立法院三讀修正部分條文,並於7月4日經總統公布後,新修正之行政訴訟法基於司法資源屬全民所有及使用者付費原則,並防止濫行訴訟,改採按件定額酌徵裁判費。訴訟費用包含裁判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原則上由敗訴之一造負擔,採定額徵收新台幣(以下同)1,000元到4,000元不等的裁判費。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特別說明,修正前行政訴訟法第98條明文規定行政訴訟不收裁判費,此不合理之制度將成為歷史。為防止當事人濫行起訴而增加法院之負擔,造成司法資源嚴重的浪費,並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依新修正通過之行政訴訟法規定,一般案件之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4,000元,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2,000元;上訴案件依第一審適用之裁判費加徵二分之一(即一般案件上訴加徵2,000元,簡易案件上訴加徵1,000元);再審之訴按上述案件之類別(一般或簡易)及起訴法院之審級徵收裁判費,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1,000元;另就特定之聲請事件、抗告等徵收裁判費1,000元。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應由提起訴訟之當事人預納,未預納者,行政法院會定一期限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將駁回其訴、上訴、抗告、再審或其他聲請。惟依行政訴訟法第308條規定,新修正條文施行日期,係由司法院以命令定之,即新制度之實施日期仍待司法院公布。如有疑問,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電子信箱(網址:http://www.ntact. gov.tw)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法務二科李宥叡,電話:04-23051111轉8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