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11款離島地區交通工具免稅條文修正後,自96年8月10日起離島車輛免稅,由原規定小客車汽缸總排氣量不得超過1800CC調高至2400CC。台東縣稅捐稽徵處提醒,車籍設於台東縣,車輛在蘭嶼鄉或綠島鄉使用其汽缸總排氣量在2400c.c.以下小客車之所有人,如符合規定者,儘速將車輛開至當地鄉公所接受查驗並提出免稅申請,由鄉公所轉送申請書至該處,經審核符合免稅規定者,自申請日起免徵使用牌照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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