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96年8月10日起調降使用牌照稅重型機車稅額及離島小客車汽缸總牌氣量在2400CC以下者,免徵使用牌照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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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牌照稅法第6條及第7條修正條文業經 總統96年8月8日華總一義字第09600103201號令公布,自96年8月10日生效。
重型機車96年使用牌照稅如已繳納者,其溢繳之稅款,本處將重新核算自動辦理退稅。另依修正後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11款規定,在離島領照使用的小客車,由原來1800CC以下免稅修正為2400CC以下免稅,放寬免稅車輛之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