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型美容費用可否作為綜合所得稅醫藥費之列舉扣除額?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李小姐問: 本人想利用暑假進行整型美容手術,該手術費用可否作為綜合所得稅醫藥費列舉扣除? 高雄市國稅局答覆: 依據所得稅法規定,屬醫療性質之整型美容費用,如皮膚疾病或燒燙傷之換膚手術、車禍受傷之整型、、、等,方可列報醫藥費用,如僅個人單純愛美所作之整型,如雷射除斑美白、割雙眼皮、拉皮、隆胸等,則不能列舉扣除,且該可列報之醫療費用須以付與公立醫院、公務人員保險特約醫院、勞工保險特約醫療院、所,及中央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為限,並應檢附證明非屬美容目的之醫生診斷證明供核。 【#785】 新聞稿提供單位:新興稽徵所 職稱:股長 姓名:陳玉屏 聯絡電話:2367261轉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