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講演鐘點費屬執行業務所得,而授課鐘點費屬薪資所得,兩者在課稅上有別,前者屬執行業務所得,在不超過新台幣18萬元限度內全額免稅,而後者屬薪資所得,不可免稅,僅享有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扣繳義務人應注意分辨,如發現申報錯誤,請儘速至所轄稽徵機關辦理更正。 國稅局表示:公私機關、團體、事業及各級學校,開課或舉辦各項訓練班、講習會及其他類似性質之活動,聘請授課人員講授課程,所發給之鐘點費,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所稱之薪資所得;該授課人員並不以具備教授(包括副教授、講師、助教等)或教員身分者為限。若上述單位聘請學者、專家「專題演講」所發給之講演鐘點費,屬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3款規定之講演鐘點費,可免納所得稅,但如與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等全年合計數,超過新台幣18萬元以上部分,不在此限。 國稅局特別呼籲:公私機關、團體、事業及各級學校,在申報扣免繳憑單時,請扣繳義務人注意分辨此兩類所得,如發現申報錯誤,在稽徵機關尚未進行調查前,請儘速前往所轄稽徵機關辦理更正,以免受罰,籲請扣繳義務人多加留意。【#783】 新聞稿提供單位:苓雅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李俊義 聯絡電話:3302058轉2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