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稅捐稽徵處表示,數人持分共有一棟或一層房屋,為方便繳納房屋稅,各共有人可向稅捐處申請按所有權人持分比率分別發單課徵,但為免影響稅款之徵收,納稅義務人名義仍應保留持分共有方式,即房屋稅籍不能分開設立。
稅捐處表示,依房屋稅條例第4條規定,共有房屋向共有人徵收之,由共有人推定一人繳納,其不為推定者,由現住人或使用人代繳。因此,共有房屋稅捐處原則上仍核發一份稅單,由共有人之一繳納後,該共有人再就非其持分之房屋稅向其他共有人求償。如認為繳納後再求償之方式太過繁瑣,或對其他共有人之求償情形無法掌握,即可向稅捐處申請就各共有人之持分分單課徵房屋稅,各共有人只須負擔其持分之房屋稅即可。
稅捐處舉例如下,例如甲乙丙三人共有房屋一棟,持分各三分之一,96年應納房屋稅為3000元,甲乙丙三人可由一人全數繳納後,再就非其負擔之2000元部分向另二人求償;亦可向稅捐處申請分單繳納,稅捐處即就其各自之持分核發金額各1000元之房屋稅單3紙,分別交由甲乙丙三人繳納,但稅單上之納稅人仍記載為甲乙丙等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