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確實履行清算人職責,以免該公司全體股東遭限制出境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本市○○○君來電詢問:他是○○有限公司股東,該公司因巨額欠稅且營運不良而結束營業,公司解散時股東會已推選A君為清算人,A君並已向法院聲報就任該公司之清算人,為何他還被限制出境?
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向法院聲報就任後,清算人若未履行依公司法第84條規定之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分派盈餘或虧損及分派賸餘財產之清算人職務,稽徵機關認為必要時,得依公司法113條準用同法第82條規定,以利害關係人地位向法院聲請裁定准予解任清算人,另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79條規定以全體股東為法定清算人。
A君之清算人職務如經法院裁定解任,公司未再依公司法第79條但書規定重新選任清算人前,若欠繳稅款已達「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之金額,稽徵機關會改對公司全體股東(即法定清算人)辦理限制出境。【#829】
新聞稿提供單位:三民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周志淵 聯絡電話:3228838轉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