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接受顧客以信用卡刷卡消費,記得要開立統一發票,且於統一發票備註欄載明簽帳卡號碼末4碼,以免受罰。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國稅局東港稽徵所表示:營業人無論以現金或信用卡方式銷售貨物,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於發票備註欄載明簽帳卡號,否則一旦遭國稅局查獲,除補稅外,還會受處罰。國稅局會定期由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交下信用卡交易資料,如營業人有漏開統一發票而短漏報銷售額情事,經稽徵機關查獲者,將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3款規定,除追繳稅款外,另按所漏稅額處1倍至10倍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另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第1項第4款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持用簽帳卡之買受人者,除開立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者外,應於開立統一發票時,於發票備註欄載明簽帳卡號,未依規定於統一發票備註欄載明簽帳卡號碼,經稽徵機關查獲仍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處罰。
該所特別提醒營業人,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如發現有漏未依規定於統一發票備註欄載明簽帳卡號碼末4碼,應儘速補正,若有因一時不察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致短漏報銷售額者,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