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支(給)付員工康樂活動費用、旅行費用、生日禮品、因公受傷之慰勞品、婚喪喜慶之禮品,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區國稅局岡山稽徵所表示:按營業人支(給)付員工康樂活動費用、員工旅行費用、員工生日禮品、員工因公受傷之慰勞品、員工婚喪喜慶之禮品,均屬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之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