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取失業給付應否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接獲納稅義務人來電詢問,個人因服務工廠外移而失業,其向勞工保險局領取的失業給付,應否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納所得稅?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規定,個人因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所領取的保險給付,免納所得稅。勞工因經濟產業變化而失業,其依就業保險法規定領取的各項補助費,包括:失業給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及失業之被保險人其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等,皆屬於勞工保險的保險給付,可免納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個人因服務工廠外移而失業,由服務單位發給的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等,超過定額免稅的部分,屬所得稅法規定的退職所得,扣繳單位應依規定扣繳及填發扣繳憑單,所得人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納所得稅。
(聯絡人:審查二科顏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