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邇來接獲納稅義務人詢問,勞退新制實施以後,勞工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第3項規定在其每月工資自願提繳6%以下之退休金可免納所得稅,該免稅額得否由扣繳單位出具證明單,供其辦理9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作為薪資所得之減項或作為列舉扣除額?
該局指出,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第3項規定,勞工得在其每月工資6%範圍內,自願另行提繳退休金。自願提繳部分,得自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全數扣除。是以,勞工依上述規定在其每月工資6%範圍內自願提繳並得自當年度所得總額中扣除之金額,扣繳義務人免予扣繳,亦免計入薪資所得扣免繳憑單之「給付總額」中,所以,納稅義務人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不得再行重複減除上開自願提繳之退休金。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發現所收到薪資所得扣免繳憑單之給付總額未扣除符合上述規定自願提繳之退休金,應儘速請扣繳單位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扣免繳憑單更正,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大安分局鍾課長;電話23587979分機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