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規定,凡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若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必須於每年5月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並依6%至40%的累進稅率來繳納?捐,原則上所得越高者即需繳納越多的所得稅。但若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不論其是否為本國籍,如有中華民國來源之扣繳所得,只需於受領所得時直接由扣繳義務人從給付金額中,依照「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扣取稅款,無庸再進行結算申報,亦無須按所得總額計算累進稅率,而僅就各類所得適用單一扣繳率,亦即所得稅法第2條規定之「就源扣繳」。
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究應適用結算申報或就源扣繳,端看其是屬於居住者或非居住者之身分。又所得稅法關於居住者的法定要件,包括2種:(1)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2)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同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不符合此2項要件,即屬於非居住者。
依上述規定以觀,所得稅法本身並不以國籍做為區分是否為居住者的標準。舉例來說,甲君是個土生土長的臺灣人,民國70幾年即舉家遷居美國,長時間未曾返臺,但其與配偶在臺仍有利息及股利等所得,甲君利用國稅局報稅軟體試算結果,發現他們夫妻倆被扣繳的金額居然超過適用結算申報的稅額,因此決定辦理結算申報並申請退稅。甲君完成退稅後不久,國稅局依戶政機關及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中外旅客入出境紀錄資料勾稽,查得甲君於申請年度內並不符合居住者之要件,乃發單補徵原已核退給甲君的稅款。甲君不服,主張其具中華民國國民身分,且每年均依法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為由,申請復查。國稅局復查決定以,戶籍地乃多項權利義務法律關係之所繫,甲君於同一課稅年度內未有設籍之事實,且其與配偶長達約10年期間均無入境紀錄,足認其與配偶主觀上在中華民國境內沒有「久住之意思」存在,核非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乃予維持原核定。
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民眾,對於經常在國外居住而鮮少返國的人,如仍在中華民國境內有所得,必須符合前揭居住者之要件,才能透過結算申報來節省稅捐,否則將遭國稅局追補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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