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應誠實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切勿有漏報或短報所得之情事,如有短漏報所得被查獲,依法將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南區國稅局指出,有些納稅義務人因為利息所得超過個人綜合所得稅儲蓄特別扣除額27萬元,致適用較高之累進稅率,為了規避稅負,乃將其個人鉅額存款存放於子女或其他第三者之銀行帳戶內,或以其子女或其他第三人名義轉作定期存款,每年數十萬元甚或上百萬元之利息所得轉歸子女或其他第三者以較低之稅率課?綜合所得稅。此類案件,國稅局會根據資金流程查明實際情形,將該筆利息所得併回分散所得之納稅義務人當年度所得總額,除補稅外,並加處罰鍰。
該局日前曾查獲陳姓納稅義務人,於90年至93年間以7至8人的名義存款,藉以分散利息所得金額共計204萬餘元,陳君漏未申報各該年度之利息所得,經該局以陳君分散所得應補稅額,扣除他人溢繳稅額後,發單補徵並就所漏稅額處以罰鍰,換言之,陳君若未分散利息所得,僅需多繳81萬餘元的個人綜合所得稅,但如今因分散利息所得,不僅需補繳個人綜合所得稅外,尚須繳付罰鍰,實在得不償失。
國稅局特別呼籲,以他人名義存款、投資或購置財產衍生之所得,應主動併入原所有權人之所得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否則一經查獲,除補稅外並將依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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