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於國外設置發貨倉庫,其銷售額之認定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由於全球化貿易講求效率,營利事業常於國外設置發貨倉庫,並先將貨品運至國外發貨倉庫存放,以便接到訂單時能就地出貨爭取時效,不過如此一來,其銷售額是要在貨品輸出至發貨倉庫時就申報,或是等到實際銷售時才申報呢?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於國外設置發貨倉庫,於貨品輸出至發貨倉庫時,應按出口報單所載價格,於報關日當期申報其零稅率銷售額,嗣後該貨物自國外發貨倉庫實際銷售時,如與原申報之零稅率銷售額有出入時,僅須按實際銷售價格調整營業收入列帳,其差額亦無庸補申報更正該零稅率銷售額,惟於結算申報時應檢附當地合格會計師簽證之收入調節表及存貨盤點資料,以憑核認。如營利事業係委託國內會計師赴國外發貨倉庫所在地進行存貨盤點,並可提出相關證明者,亦可憑核會計師簽證之收入調節表及存貨盤點資料,核實認定其實際銷售價格。
國稅局進一步指出,至於所稱收入調節表,並無特定格式,惟應能顯示自國內出口時申報之銷售金額及數量、在國外實際銷售之金額及數量,及上開差額之調整數。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如於國外設置發貨倉庫,應注意其銷售額於貨品輸出時就該申報,以免違反稅法規定,造成不必要之困擾。
如有疑問請洽:
審查四科李科長,聯絡電話: 06-2298048 彙總編號:97041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