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會贈送股東紀念品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一年一度的股東會又將來臨,多數的公司會為股東準備一份貼心的禮物,以表對股東的感謝,而贈送股東紀念品之進項稅額可否申報扣抵?乃營業人關心的課題。
國稅局指出,以往部分公司因不諳法令規定,將贈送股東紀念品之進項稅額與一般可扣抵的進項稅額,併同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經稅捐單位查獲後,除補繳本稅外,亦須依法處以罰鍰。該局進一步說明,按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1項亦明定,所稱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包括宴客及與推廣業務無關之餽贈,故公司召開股東會時,贈送股東紀念品之進項稅額,按上開法條規定,自不得申報扣抵。惟營業人於會後提供股東便餐所支付之進項稅額,按相關函令規定,其取得合法憑證者得扣抵銷項稅額。
為免營業人因一時疏忽而受罰,國稅局特別呼籲營業人,股東會時贈送股東紀念品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請多加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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