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取得96年健保費繳納證明?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各位親愛的朋友,當您在9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若選擇採用列舉扣除額,則96年的健保費支出,將可全額扣除,不受2萬4,000元保險費列舉扣除額上限的限制,但要如何取得健保費繳納證明呢?&◎在公司(行號)加保的民眾:&請直接向您投保的公司(行號)申請96年度健保費繳納證明。&◎在工會(漁會、農會)加保的民眾:& 您於96年期間繳納至工會(漁會、農會)的健保費收據,即 可作為健保費繳納證明,不必再申請。& 若收據遺失,請向您加保的工會(漁會、農會)申請補發96年度健保費繳納證明。&◎在鄉(鎮、市、區)公所加保的民眾:& 以繳款單繳納健保費的民眾,健保局會將您96年度健保費繳納證明列印於97年2月份健保費繳款單保險費計算表正面/背面,已在97年3月底寄送給您。& 由銀行轉帳繳納健保費的民眾,健保局於97年4月中旬前,會將您96年度健保費繳納證明寄給您。& 若您於97年4月底未收到健保費繳納證明,請選擇以下您最便利的方式申請補發:& 請攜帶身分證正本,至加保的鄉(鎮、市、區)公所申請補發。& 使用自然人憑證的民眾,可上網至健保局全球資訊網首頁,民眾服務區/多憑證網路承保作業平台/健保個人資料及欠費查詢(https://eservice.nhitb.gov.tw/Personal1/System/Login.aspx),插入自然人憑證後按確認,即可申請補發或直接下載列印繳納證明。& 請攜帶身分證正本或健保IC卡,至各地健保分局或聯絡辦公室申請補發。& 若委託他人代為申請,請攜帶委託人及受委託人之身分證正本。&◎如果您96年曾在鄉(鎮、市、區)公所加保或服務的公司(行號)已停、歇業,也請不要擔心,健保局會在97年4月中旬前,根據您的戶籍所在地,主動寄發96年健保費繳納證明。&健保諮詢服務及醫療申訴專線:0800-030598&(以上資料由中央健康保險局提供)&&上稿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