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所屬「作業基金」書立之憑證,請檢視有無貼足印花稅票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稅捐稽徵處表示,印花稅法第6條第1款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及鄉(鎮、市、區)公所書立或使用在一般應負納稅義務之各種憑證,免納印花稅。上述所稱之「政府機關」是指「行政機關」而言,所有政府投資之公營事業及政府機關所屬商業性機構或作業基金,均不適用該項免稅之規定。
該處說明,財政部最近明確再釋示,各機關如另置「作業基金」於其預算下所書立之各種印花稅課稅範圍之憑證,應依印花稅法第7條規定貼用印花稅票。舉例說明: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為隸屬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之行政機關,編列單位預算,其所書立應負納稅義務之各種憑證,可依印花稅法第6條第1款規定免納印花稅。但如屬於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作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辦理工程所簽訂之合約書正本及退還保證金所開立之收據,仍應依規定貼用印花稅票。
該處表示,為落實愛心辦稅,並加強納稅人誠實繳納稅捐,特別籲請轄內各機關如有另置作業基金之單位,請自行檢視有無於作業基金項下收支之項目,有書立印花稅法規定之應稅憑證而未報繳或貼用印花稅票而違反稅法規定者,儘速自動補報補繳或貼足應稅稅款,以免被查獲而遭受處罰。如有印花稅方面之疑義,請利用電話:8226121轉138向該處財產稅課消費稅股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