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公司預售房屋各期所收價款應分別開立發票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由於近來整體房市多頭氣勢及買氣回籠影響下,建設公司銷售房屋業績持續上揚,不論新成屋或中古屋之銷售成績亮眼,預售屋之銷售也相當熱絡,本市某建設公司康小姐詢問:公司銷售預售屋時應於何時開立發票? 高雄市國稅局答覆:依財政部賦稅署75年4月24日台稅二發第7523625號函釋,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營業稅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同法第32條第1項已定有明文。建設公司預售房屋各期所收取之房屋價款,依照上述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應於收取各期價款時,按所收取價款金額開立統一發票。 高雄市國稅局籲請房屋銷售業若有預售房屋時,請依上述規定於收取各期價款時開立發票,而非待總銷售價款收齊時才開立發票,以免違反統一發票開立時限之規定。【#539】 新聞稿提供單位:鼓山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張秀珍 聯絡電話:(07)5215258分機66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