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機車意外責任險,無列舉扣除之適用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鑑於以往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其採用列舉扣除之保險費中,常見有汽機車意外責任險所繳納之保險費納入計算,因與所得稅法規定不符,致被剔除補稅。 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2規定,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2萬4千元為限。但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按上述規定,汽機車意外責任險係屬財產保險之一種,非屬人身保險範疇,繳納之保險費並無個人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之適用。【#500】 新聞稿提供單位:三民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胡美雲 聯絡電話:(07)3228838分機68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