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於9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可利用自然人憑證或審核通過的19家金融憑證透過網路,或親自向國稅局查詢課稅年度之所得資料,作為申報綜合所得稅之參考。
該局說明,為協助納稅義務人順利完成9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於申報期間提供納稅義務人查詢其本人、配偶及未滿20歲子女之課稅年度所得資料參考;查詢範圍係以扣繳單位或營利事業依規定於同(97)年1月底前彙報稽徵機關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及信託財產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為限。但屬執行業務所得(格式代號9A)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不包括在內。
該局指出,上揭資料提供是以戶為單位,即納稅義務人於申報期間向稽徵機關申請查詢課稅年度所得資料時,可連同配偶及未滿20歲子女之所得資料一併查得;但若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如有分居或特殊原因,已於97年4月21日前向稽徵機關提出申請分開提供所得資料者,或納稅義務人與其配偶於96年度結婚或離婚者,其本人與配偶之所得資料均分開提供查詢;另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於96年度中年滿20歲或雖未滿20歲惟已結婚者及已出養之子女,於96年12月底前辦妥出養登記者,其所得資料不予提供。
該局進一步說明,查詢課稅年度所得資料之方式有下列2種:
一、網際網路查調:所得人必須取得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或其他經財政部同意報稅使用之19家電子金融憑證為通行碼,使用96年度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軟體,經網際網路向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查詢。
二、臨櫃查調:納稅義務人親自向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查詢,查調時應提示國民身分證正本供稽徵機關核對;如委託他人代為查詢者,代理人應提示國民身分證正本,並檢附經申請人簽章之委任書或授權書正本及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正本供核驗。如代理人所提示之申請人國民身分證為影本,須由申請人或代理人切結與正本相符,並由國稅局將該影本留存備查。
該局呼籲,提供納稅義務人查詢之所得資料,僅作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之參考,納稅義務人如有其他來源所得,仍應依法辦理申報;未依規定辦理申報而有短、漏報情事者,除依規定免罰者外,仍應依所得稅法及其相關規定處罰。
(聯絡人:資料科傅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