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納稅義務人陳君未辦理貨物稅廠商及產品登記,卻於91至93年間受國內產製某知名品牌電視機之負責人張君委託,以二手映像管組裝應稅「彩色電視機」(俗稱:黑心電視機)合計3,464台,案經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查獲,通報南區國稅局審理結果,除補徵貨物稅九十餘萬元,並按補徵稅額處10倍之罰鍰計九百餘萬元。
陳君不服,主張其非屬貨物稅條例規定應繳納貨物稅之產製廠商,其組裝之彩色電視機係由張君購買及提供產製電視機之材料,再由其提供二手映像管(售價700元)並組裝成電視機,其僅按件計酬(組裝單價170元)領取工資,如何能負擔從價徵收13﹪之貨物稅?案經復查未獲變更,陳君仍不服,提起訴願,經財政部訴願決定駁回。
財政部訴願決定略以,依貨物稅條例第2條第2款之規定,委託代製之貨物,其貨物稅之納稅義務人為受託之產製廠商,本件陳君既負責系爭彩色電視機最後製程,並將該產品包裝完成至可銷售狀態,自屬系爭貨物稅之納稅義務人無誤。至陳君與委託人間約定之組裝報酬高低,或有無關於稅負之約定,均係渠等私人間之債權債務關係,不影響陳君為本件貨物稅納稅義務人之地位,原處分機關對訴願人核課系爭應稅「彩色電視機」之貨物稅,並無不合,乃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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