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樓管理委員會將大樓外牆、屋頂、陽台出租收取租金收入,應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鄭先生來電表示,因本身擔任○○社區管理委員會主委,最近常有廣告商洽詢希望於本社區大樓外牆設立大型廣告,並願意給付優渥租金,如管理委員會有此筆租金收入後,是否需辦理營業登記並繳納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大樓(廈)管理委員會,如係基於守望相助,由該大樓(廈)各業主組織成立,無對外營業情形,可免辦營業登記,其向該大樓(廈)各業主所收之管理費,應免徵營業稅。如以大樓(廈)管理委員會之名義與人訂立租賃契約,將大樓(廈)之外牆、屋頂、陽台出租,其收取之租金收入歸入管理委員會基金部分,係屬大樓(廈)管理委員會銷售勞務之收入,大樓(廈)管理委員會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大樓(廈)管理委員會對外營業之銷售額平均每月未達20萬元者,得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營業稅稅率為1﹪;其營業稅,由國稅局查定計算課徵。惟其仍得申請依照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四章第一節之規定計算營業稅額,並使用統一發票。【#688】 新聞稿提供單位:法務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張新旺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5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