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稅可以繼承土地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申請辦理實物抵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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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請以遺產土地抵繳遺產稅,應經全體繼承人同意,若因故無法取得繼承人全體簽章同意,繼承人得主張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申請抵繳。
該局說明,遺產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可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2項規定,申請以課徵標的物或其他易於變價或保管之實物一次抵繳。納稅義務人以遺產中土地(即課徵標的物)申請抵繳時,除檢附申請書等文件外,另應取具繼承人全體簽章之同意書,若因故無法取得繼承人全體簽章同意,如該抵繳土地或同意抵繳之繼承人人數等,已符合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規定,能順利辦理繼承及移轉國有登記時,取得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有法定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若應有法定應繼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亦可申請抵繳。
該局指出,遺產稅納稅義務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申請以實物抵繳遺產稅,如有部分繼承人不同意提供該遺產中土地抵繳時,亦得主張改按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向國稅局申請抵繳,以免逾繳納期限未繳納,須加徵滯納金與滯納利息。
(聯絡人:徵收科楊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