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訊) 中壢楊先生來電詢問:他在96年結婚時,其父親除利用每年贈與稅免稅額111萬元外,還多贈與現金100萬元供他結婚使用,惟其父不幸於97年往生,其96年之婚嫁贈與100萬是否要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7款規定,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在100萬元以內者,不計入贈與總額課徵贈與稅;另依同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民法第1138條繼承人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
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
楊父於96年對楊君之100萬元婚嫁贈與,雖於贈與時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7款規定不計入贈與總額課徵贈與稅,然於被繼承人死亡時,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仍應視為其遺產,與96年度未超過免稅額贈與111萬元一併計入遺產總額課稅。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於申報遺產稅時,應特別注意被繼承人死亡前移轉之財產,有無涉及應依前揭規定申報之死亡前贈與財產視為遺產情形,以免被稽徵機關查獲後,除補徵應納稅額,尚要受到罰鍰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