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戶一輛免徵使用牌照稅,車主與身心障礙者需同戶或同一地址辦理分戶設籍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張貼日:2008/07/14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規定,專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並領有駕駛執照者使用之交通工具,每人以一輛為限免徵使用牌照稅。該局特別說明,身心障礙無駕駛執照者,每戶以一輛為限之規定,須該交通工具專供身心障礙者使用,始得免徵使用牌照稅,所以車輛所有人與身心障礙者需同戶或同一地址辦理分戶設籍,且有親屬關係始符合免稅要件。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861005,該局同仁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