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消費習慣的改變,消費者使用信用卡消費之情形日益增加,各信用卡發卡機構為鼓勵信用卡持卡人(以簡稱持卡人)消費亦舉辦各式回饋活動,持卡人因而取得之回饋利益,是否為持卡人之所得?又屬何類所得?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為您說明: 一、持卡人參加信用卡發卡機構所舉辦之各項回饋活動,以刷卡消費累積之點數抵免次年度信用卡年費或兌換商品,及以刷卡消費累積之現金紅利抵減次期消費款,該抵免之年費、兌換之商品及抵減之消費款,因與持卡人刷卡購買貨物或勞務有關,屬信用卡發卡機構給予持卡人銷售勞務折讓性質,非持卡人之所得。 二、持卡人以推薦新會員累積之積點抵免次年度信用卡年費或兌換商品,該抵免之年費或兌換之商品,因屬推薦新會員取得對價之性質,屬持卡人之其他所得。【#699】 新聞稿提供單位:苓雅稽徵所 職稱:股長 姓名:施佩君 聯絡電話:07-3302058分機6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