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有遷徙的自由,這是憲法保障人民的權益之一;但是,對於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納稅人,如果因就業、就學等原因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全戶的戶籍遷出,就不符合稅法「自用住宅」的規定,須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臺北市稅捐處提醒民眾,戶籍千萬不要輕易的變更,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依稅法規定,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要具備下列5要件,缺一不可:
1.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其中1人要在該地設立戶籍。
2.房屋不可以出租,也不可以營業。
3.土地所有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以一處為限。
4.房子與土地必須是同一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所有的。
5.都市土地面積合計不超過300平方公尺(約90.75坪);非都市土地面積合計不超過700平方公尺(約211.75坪)。
臺北市稅捐處表示,為宣導民眾合法節稅,近年該處利用各種宣傳管道向民眾宣導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的相關規定,除不定時發布新聞稿外,也在房屋稅單中附加宣導插條,並對尚未申請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的新購屋族寄發輔導通知書,更商請戶政單位在明顯處放置宣導文宣。但是,仍有少部分的民眾因不諳稅法規定,舉家將戶籍遷出,殊不知此舉除會被稅捐處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外,更可能被補稅及處罰。
該處提醒民眾,遷徙戶籍時要小心,不要將全戶的戶籍都遷出;如果非不得已要遷出戶籍,至少要將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其中1人的戶籍留在原自用住宅,以免事後遭補稅及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