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未依限申報所得稅,將會有被加計利息及核課期間變長的問題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汪小姐來電詢問﹕如果97年6月30日才申報96年度綜合所得稅並繳納稅款,除了是否會被加計利息之外,與於申報期間內如期申報案件之權益有無差異? 高雄市國稅局答覆﹕納稅義務人未於規定申報期間內申報所得稅,但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繳納稅款者,除了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就補繳之稅款按日加計利息外,另依稅捐稽徵法第21條規定其核課期間為7年,亦將比依限申報案件的核課期間5年為長。 以汪小姐為例,如果97年6月30日才申報96年度綜合所得稅並繳納稅款,除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外,另依稅捐稽徵法第21條規定,汪小姐因未於規定期間內(96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限為97年5月1日至97年6月2日)申報綜合所得稅,其96年度綜合所得稅的核課期間將延長為7年。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應於申報期限內申報所得稅,才不會有加計利息及核課期間變長的困擾。【#666】 新聞稿提供單位:鼓山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黃金鼎 聯絡電話:(07)5215258分機6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