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切勿心存僥倖不實填載及計算,以免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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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結算係採自行申報制,亦即納稅義務人應自行於申報期限內結算申報各類所得總額、免稅額及扣除額,據以計算綜合所得淨額,並按規定稅率計算應納稅額,減除扣繳稅額及可扣抵稅額後,自行繳納稅款。是納稅義務人提出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前,即負有填寫正確義務。若因故意、過失填寫錯誤致短漏報所得額,一經查獲,除補稅外尚應處予罰鍰。
國稅局以實例說明,曾有位納稅義務人,連續數年於結算申報書中免稅額或各項扣除額欄位,以實際可扣除金額添加1位數填報(如:234,000元申報為1,234,000元),或於合計欄位,溢填加總金額,造成外觀上計算錯誤形式,致虛增各項扣除額,以達逃漏稅捐之結果。嗣經國稅局查獲,除追溯補徵數年度稅款外,並另予裁罰。納稅義務人雖辯稱無逃漏稅意圖並提起復查,惟參酌該納稅義務人社會地位、歷練、知識程度及歷年均慣以相同手法申報情形,其逃漏稅捐之行為實屬故意且明確;國稅局乃駁回納稅人復查申請,全案確定。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由於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核課期間長達7年,稽徵機關在核課期間內隨時可能查核追課,所以納稅義務人應誠實申報,切勿心存僥倖,以各種迂迴手段,逃避稅負,否則一經查獲反遭補稅並裁處罰鍰,得不償失。【#701】
新聞稿提供單位:法務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王承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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