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性活動之銷售額申報及繳納,應於舉辦前向主管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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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跨越不同稽徵機關轄區辦理表演、展售及比賽等活動,於舉辦前應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營業稅之報繳。
該局說明,臨時性活動之銷售額申報及繳納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已辦理營業登記者
(一)在總機構或分支機構營業登記所在地辦理表演、展售及比賽等活動: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如已向財政部申請核准總繳,由總機構合併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繳納。
(二)在總機構或分支機構營業登記所在地以外地區辦理上述活動者:由營業人向其營業登記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納稅,但辦理活動之營業人如係屬分支機構且經核准總繳者,依總繳規定辦理。
二、未辦理營業登記者
活動所在地稽徵機關,得就營業人對外銷售票券、收取代價所申報銷售額,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0條規定稅率(現行為5﹪)計算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就其應納稅額發單課徵。但經稽徵機關查獲之銷售額逾營業人申報銷售額者,按該查獲之銷售額,依上述計算應納稅額發單課徵。
該局舉例,某單位於知名廣場舉辦○○節展售活動2天,主辦單位應於舉辦前提供參加活動營業人名冊與所在地稽徵機關,使用發票之營業人應於活動時,就銷售貨物或勞務之銷售額開立發票,並依規定期限繳納營業稅;未辦登記或查定課徵之營業人則由主管稽徵機關依查得名冊及查得資料發單課徵營業稅。
該局籲請舉辦臨時性活動之營業人,應依上開規定向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報繳營業稅,以免經查獲按所漏稅額處1倍至10倍罰鍰。
(聯絡人:萬華稽徵所朱股長;電話23042270分機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