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年1月1日至98年12月31日訂購之設備或技術之投資抵減率未變,惟若經查獲有虛報或浮報抵減稅額者,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北訊)中區國稅局表示,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有關於97年1月1日至98年12月31日期間訂購之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其授權訂定之適用範圍、核定機關、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抵減率及其他相關事項之各業別投資抵減辦法已陸續修正發布,請納稅義務人於申請適用時特別注意相關新規定。
該局表示,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6條規定購置設備或技術得享有投資抵減,該投資抵減部分授權訂定之各業別相關子法規,原則上係兩年度修訂一次。本年度發布之各業別投資抵減辦法適用之設備或技術範圍限於訂購日期在97年1月1日至98年12月31日期間內者,納稅義務人最關心之投資抵減率並未修訂,與95年度及96年度訂購之設備或技術適用之投資抵減率相同,分別為7%及5%。本次修訂發布之各業別投資抵減辦法規定主要增訂公司於申請抵減所得稅之設備或技術,經稅捐稽徵機關查獲有虛報或浮報情形,致短繳自繳稅額,經核定補繳者,應自結算申報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繳納補徵稅款之日止,依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即明文規定虛報或浮報投資抵減稅額致短繳稅額者應加計利息一併補徵,遏止公司取巧。
該局說明,公司重複申報已抵減完之同一設備或技術之投資抵減稅額,實際係短繳自繳稅額,以往年度因無相關罰則或加計利息規定,致稽徵機關對此情形無法處罰或加計利息。而此種因重複扣抵而短繳稅額之情形與公司辦理結算申報應自繳稅額而未自繳或短繳情形是相同的,後者稽徵機關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而前者卻無法可施,顯示稅法規定之不公平及不完整,本次修法增訂虛報或浮報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稅額致短繳稅額者,稽徵機關應加計利息一併開徵規定,請納稅義務人注意相關新規定。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投資抵減適用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審查一科沈翠琴,電話: 04-23051111 轉71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