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生前投保未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之外國保險公司之人壽保險,無免課遺產稅規定之適用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得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惟前提必須以該人壽保險契約得適用保險法第112條規定者為限。
該局進一步表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略以: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係配合保險法第112條規定:「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依據財政部95年6月28日台財稅字第09504540210號釋令,被繼承人生前投保未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之外國保險公司之人壽保險,並無我國保險法第112條規定之適用,自無不計入遺產總額規定之適用。

該局呼籲,被繼承人生前如有投保未經核准之外國保險公司之人壽保險,繼承人應將其死亡給付申報併入遺產總額,切勿曲解法令,以維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