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團體保險規定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之團體保險,由營利事業負擔之保險費,若以營利事業或被保險員工及其家屬為受益人者,且列支保險費每人每月在新臺幣2,000元以內部分,准予認定,至於超過部分,視為對員工之補助費,應轉列各該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 舉例說明: 甲公司為員工投保團體壽險,且以被保險員工及其家屬為受益人,惟未將每人每月超過2,000元之保險費部分轉列各該員工的薪資所得,該局除將保險費轉列薪資支出外,並責令該公司補繳應扣未扣之扣繳稅款及補報或填發扣繳憑單,此外尚應受罰,公司員工則應依所增加的薪資所得,補繳個人綜合所得稅。 國稅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注意,如有上述情事,應確實依照規定辦理,以免影響自身及員工權益。【#674】 新聞稿提供單位:前鎮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郭旭蓓 聯絡電話:(07)3317077分機6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