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漏報所得經稽徵機關核定無應納稅額者,其漏報所得仍應受罰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報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予以處罰。 舉例說明: 甲公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被人檢舉虛報薪資,經稽徵機關查核後依法剔除薪資費用900,000元,核定全年所得額仍為虧損,雖無應納稅額,但依所得稅法規定仍應按短報所得計算稅額215,000元(900,000×25%-10,000)予以處罰。【#673】 新聞稿提供單位:前鎮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郭旭蓓 聯絡電話:(07)3317077分機6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