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死亡,繼承人未依法拋棄或聲請限定繼承者,應就被繼承人遺產範圍內代負一切有關申報繳納所得稅之義務。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71條之1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年度中死亡,其死亡及以前年度依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除符合同法第71條規定免辦結算申報者外,應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於死亡人死亡之日起3個月內,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並就其「遺產範圍內」代負一切有關申報納稅之義務。但若遺有配偶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者,仍應由其配偶依規定合併辦理結算申報納稅。
該局指出,甲君94年度未依規定申報綜合所得稅,經核定有應納稅額,惟甲君業已死亡,乃改向其繼承人發單補徵,其繼承人不服,主張甲君未遺有財產,雖曾領取其勞工保險給付及退休撫卹互助金,仍不足償還債務及喪葬費支出等,申請復查。案經該局再深入查核,甲君繼承人並未依民法規定,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拋棄繼承,亦未依規定聲請限定繼承,自繼承開始時,即概括承受繼承其債權及債務,且依上揭所得稅法規定,應就遺產範圍內代負一切有關申報繳納所得稅之義務。故改向甲君繼承人課徵甲君之核定所得稅額並無違誤,遂復查決定予以駁回。
該局呼籲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於被繼承人死亡時,應注意依法辦理被繼承人所得結算申報,並就其遺產範圍內代負申報納稅之義務。
(聯絡人:北投稽徵所陳股長;電話:28951515分機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