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遺產土地為軍事禁建設管用地,其使用上雖受限制,惟尚無減免遺產稅規定。
該局指出,財政部74年10月18日台財稅第23688 號函明釋,被繼承人遺產土地如為違章建築占用,致其價值顯著低落經查屬實者,由稅捐稽徵機關依照實際價格予以核估課稅。另海岸、山地或重要軍事設施區,經國防部會同內政部指定依法劃為管制區而實施限建或禁建之土地,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1條之1規定,減免地價稅或田賦,但僅限於土地稅之減免,並無減免遺產稅之適用。
該局查核,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案,其遺產土地8筆,其中全部面積或部分面積為軍事禁建設管用地,繼承人以受軍事禁建土地財產價值降低,主張應按該遺產實際受禁建影響而降低之價值及參照土地稅減免規則予以核減遺產稅,惟經查該遺產土地依土地使用分區證明係第貳種住宅區,亦無地上權設定或被違章建築占用情事,與上揭財政部函釋被違建占用土地得按因而減少之價值核實核課之情形不同,並無該函釋之適用;另土地稅減免規則對於軍事設施區之稅賦減免係限於地價稅及田賦之財產稅,尚非遺產稅可為減免之依據,予以否准。陳君不服,提起行政救濟,經行政訴訟駁回並確定在案。
該局強調,土地稅減免規則僅適用於土地稅之減免,尚不得援引作為減免其他稅目之主張,繼承人主張遺產稅之減免仍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及相關解釋令規定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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