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因火災毀損致無法居住者其基地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張貼日:2008/08/26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稅法所稱之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妥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營業情事之住宅用地。而房屋遭受重大災害,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五成以上,以致無法居住者,可依房屋稅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免徵房屋稅,不過房屋既因毀損而不堪居住,其基地自與土地稅法自用住宅用地之要件不符,故無法按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