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村住宅供民宿使用,應如何課徵房地稅之釋疑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近來民宿林立,有民眾詢問,如果經營民宿供遊客休憩,該如何課徵房地稅?
該局答覆,依財政部90年12月27日台財稅字第0900071529號函釋,鄉村住宅供民宿使用,在符合(1)客房數5間以下;(2)客房總面積不超過150平方公尺以下;(3)未僱用員工,自行經營情形下,將民宿視為家庭副業,得免辦營業登記,免徵營業稅;房屋稅依住宅用房屋稅稅率(1.2%)課徵房屋稅,地價稅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累進稅率千分之十至千分之五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