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稅捐處表示,兩宗以上所有權人不相同之土地合併後,各共有人合併前後應有部分價值相差均在1平方公尺單價以下者,免予申報移轉現值;有關1平方公尺單價之計算,係以參與合併土地在合併前公告現值單價最低者為準。
舉例說明,假設甲和乙持有兩筆土地,在合併前兩筆土地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各為10,000元及15,000元,合併後公告現值為12,000元,若甲或乙在合併前後應有部分價值相差在10,000元以下,則免至稅捐稽徵機關或地方稅務局申報移轉現值,原先以合併後公告現值12,000元作為是否申報移轉現值之標準,已不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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