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住宅用地以申請為要件,適用不能溯及既往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張貼日:2008/09/16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本縣方先生日前來稅務局申請自用住宅用地,並聲稱其所有東港鎮xx地段土地向來供自用住宅使用,申請追溯以前年度適用,並請求退還溢繳地價稅!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依照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地價稅於每年11月1日起至11月30日開徵,申請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及減免徵地價稅案件之土地所有權人應於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當年度才可適用,逾期申請者,自申請次年開始適用。該局呼籲民眾,若有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及減免徵地價稅案件之土地,應儘速向稅務局提出申請,別讓自己權益睡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