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屏東縣社會住宅與公益出租人減免地價稅及房屋稅自治條例」規定,符合公益出租人之土地所有權人,享有降低稅率之租稅優惠,溢繳之稅款,財稅局將主動辧理退稅。
財稅局表示,一般房屋出租之土地,因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千分之二)規定,地價稅應按一般用地稅率(最低千分之十)累進課稅,但是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屋之土地,依上開自治條例規定,可按千分之二稅率課徵;而包租代管之社會住宅,經減徵後地價稅亦相當於按千分之二稅率課徵,相差至少4倍。
經屏東縣政府認定為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屋之土地,財稅局將依屏東縣政府提供之名單逕行核定按地價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溢繳的稅款,民眾除填具直撥約定帳戶約定書外,亦可至財稅局網站(網址https://www.pttb.gov.tw/網路櫃檯/線上申辦/其他/退稅溢繳通知單確認暨直撥退稅申請)登錄本人之金融機構或郵局存款帳戶等資料,財稅局即可將應退還之地價稅撥入指定退稅帳戶內,省時、安全、環保又方便,請民眾多加利用。
更新日期:110-07-13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