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上建物未辦保存登記,仍可申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該局說明: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只要土地符合土地稅法所規定自用住宅用地條件者,可檢附地政事務所核發之「建物測量成果圖」或「建築改良物勘查結果通知書」,仍可申請依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自用住宅基地的認定,係以「建物所有權狀」或房屋「使用執照」上所載的基地地號為準。但若土地所有權人無法提供前述資料,可向地政事務所申請核發「建物測量成果圖」或「建築改良物勘查結果通知書」,該等資料上會記載房屋坐落土地地段號,即可申請依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以上內容如有不明瞭之處,請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889-002,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10-07-12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