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在2年內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自用住宅用地,如果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的餘額,可就其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額內,申請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的數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土地稅法上規定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必須是同一土地所有權人,即便是夫妻,稅法上亦認定為不同的納稅義務人,民眾在購買土地前,若有意辦理重購退稅,應審慎選擇登記何人為土地所有權人較為有利。所以若是本人出售土地,再以本人及配偶名義新購土地,就必須要注意本人新購土地地價是否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的餘額,才適用重購退稅規定。
該局提醒民眾,有換屋需求的民眾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也要格外注意,重購退稅原出售及新購土地地價的計算,其計徵標準依據土地稅法第36條規定,是以該次移轉計徵土地增值稅之地價為準,而非實際交易價格。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果有任何問題,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10-07-05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