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繳納之欠稅執行案件,在未繳清欠稅前無法塗銷禁止財產處分

資料來源: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近日納稅人來電詢問,欠稅案件已向行政執行機關辦妥分期繳納,欠稅人被禁止處分的不動產可以辦理塗銷嗎?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就其相當數額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登記,藉以防止欠稅人藉由移轉財產規避應納稅捐。欠稅人繳清全部稅款後,稅捐稽徵機關自會塗銷該項禁止處分。

該處進一步表示,欠稅已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地分署執行之案件,欠稅人雖已向行政執行分署辦妥分期繳納,惟在未繳清前,仍有欠稅事實,稅捐稽徵機關無法據以塗銷欠稅人所有財產之禁止異動。民眾如仍有疑義,歡迎利用免費服務專線0800-726969或(07)7410141轉241由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10-06-24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