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最近有民眾詢問,立遺囑人將其所有之不動產分別移轉給2位繼承人,每筆土地或建物均由1位繼承人單獨繼承,且以遺囑辦理繼承登記,是否需繳納印花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持具繼承性質之遺囑辦理繼承登記,非屬印花稅法規定課徵範圍之憑證,免繳納印花稅。若代筆遺囑具有贈與不動產契據性質者,即受贈者並非繼承人,則應依法繳納印花稅。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多加利用大額繳款書繳納印花稅,可免除購買印花稅票貼用及銷花之費時與不便,並可避免印花稅票遺失與污損,省去臨櫃辦理的時間。如對印花稅之徵課有任何疑問,想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民眾如仍有疑義或需要進一步的資訊,歡迎利用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由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10-06-24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