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土地於房屋拆除改建前已符合稅法規定之自用住宅用地者,其地上房屋拆除改建,在新建房屋施工期間尚未領到使用執照前,仍准予繼續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稅捐處不會改課。
該處提醒民眾,若有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者,請記得於每年的9月22日前向該處所轄各分處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稅負將大幅度地減少,讓您的荷包免縮水。
更新日期:106-08-28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106-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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