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有臨時牌照車輛,勿超過原申請期限,以免受罰。

資料來源: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領有臨時牌照車輛,勿超過原申請期限,以免受罰。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XX車主新買一部車,在監理機關雖已繳交使用牌照稅並辦妥臨時牌照領牌手續,以為就可無限期使用公共道路,擅將懸掛逾期臨時牌照之車輛停放路邊收費停車處所,仍有違反使用牌照稅法第11條規定情形,依同法第29條規定,可按超過原申請日數所補徵之稅額處以1倍之罰鍰。

該處並表示,按使用牌照稅法第11條第1項規定,領用臨時牌照之使用期間以15日為限,呼籲注意依實際繳稅日數使用,以免受罰。

更新日期: 105/04/19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