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民眾如將房屋出租予個人使用,雖未取具扣繳憑單,仍應申報租賃所得,以免補稅及處罰。
該局指出,凡以財產出租收取租金收入,即為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規定之租賃所得。納稅義務人甲君9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採列舉扣除額,申報租金支出,該局依其所提供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及房租收付款明細表,歸課出租人乙君該年度租賃所得,並通知繳納所得稅,乙君以依租賃契約所載,因租賃收入而增加之稅捐約定由承租人負擔且未取得扣繳憑單,主張出租人無須繳稅。
該局說明,個人出租所有房屋取得之所得係屬綜合所得稅中之租賃所得,雖無扣繳憑單仍應據實申報納稅,再者個人財產出租,約定所增加之稅捐由承租人負擔,係屬私法行為,並不能變更稅法上規定之納稅義務人,是以財產所有權人出租財產即為租金所得之納稅義務人。
該局呼籲,房屋所有權人出租房屋取得租金收入,應誠實申報繳稅,否則一旦查獲涉嫌漏報所得,將補稅及處罰。
(聯絡人:法務二科鄭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911)